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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 發表於 2010-2-27 10:10

外賣不平等條約

[align=left]    [size=3] 尖沙嘴某五星級酒店,全港首創「外賣生死狀」,客人欲要將食物帶離開酒店餐廳,就必得先簽下一紙法律文書。「打包」吃剩飯餸,本乃閒事一樁,為此需簽署法律文件,果真是「因小得大」也。
  胡亂簽紙,可以惹來嚴重法律後果。酒店提供的文件,不但要客人放棄「食物中毒」的索償權利,客人若將「打包」的食物贈予他人食用(譬如家傭),而最終導致第三者食物中毒,一切的賠償責任,包括因訴訟而引起的律師費,都得由已簽紙的客人一力承擔,與酒店無尤!
  「外賣生死狀」措施實行已逾一年,不求甚解便「即席揮毫」的食客,據說不少。
  如此不平等條約,拒簽又如何?道理上,店方不能強逼客人簽名,但至於可否阻止客人把吃剩的食物帶走,則視乎客人是否已結帳。若已埋單,雙方完成交易,食物可視作已被出售,店方對食物再沒有掌控權;若未結帳,酒店則可以拒絕出售有關食物。
  有的高級食肆,因考慮到食物味道及賣相問題,規定不設外賣,這與不准「打包」的情況不同。如果「堂食」是雙方交易的條件之一,那便該在交易前講個明白,而非於尾聲時忽地殺出個文件來!
  再講,這份法律文件,亦頗有不專業之處。例如,店家並沒有要求客人提供身分證明,又如何知道他們簽字時,用上正確的資料(當然,店方有否查看客人身分證的權力亦成疑問,因這涉及私隱)?
     為存節儉美德,卻冒法律風險!此風一長,其他食肆有樣學樣,自此市民打店皆要找律師陪同,那麼法律界中人都不愁生意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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